荊州市司法局、荊州市律師協會關于 疫情防控相關刑事法律知識36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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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有效維護全市社會穩定大局,引導廣大群眾遵紀守法,顧全大局,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荊州市司法局、荊州市律師協會組織市政府法律顧問律師,編寫了疫情防控相關刑事法律知識36問。期望為全市疫情防控工作的順利開展,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和社會環境。

一、疫情防控期間,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者或疑似感染者,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治療等情形的,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涉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或者,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觸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其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觸犯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疫情防控期間,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者或疑似感染者,在公眾場所拒不佩戴口罩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涉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明知自己患有或疑似患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或與患者有過密切接觸,在公眾場所拒不佩戴口罩,過失造成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觸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輕則判處拘役,重則判處七年有期徒刑。

、疫情防控期間,明知自己感染病毒,故意向他人吐口水或故意觸碰他人身體,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者,向他人或向餐廳、食堂飯菜吐口水,或者故意觸碰他人身體,危害公共安全的,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及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觸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輕則判處三年有期徒刑,重則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

四、疫情期間,毆打、侮辱、恐嚇醫務人員或其他人員的,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涉嫌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侮辱罪、非法拘禁罪;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

1、隨意毆打醫務人員或他人情節惡劣的,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或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觸犯尋釁滋事罪。疫情期間依法從重處罰,輕則判處管制,重則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2、在疫情防控期間,故意傷害醫務人員造成輕傷以上的嚴重后果,或者對醫務人員實施撕扯防護裝備、吐口水等行為,致使醫務人員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涉嫌違反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觸犯故意傷害罪,輕則判處管制,重則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3、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嚇醫務人員或其他人員,情節嚴重或者惡劣,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或第二百九十三條,觸犯侮辱罪或尋釁滋事罪,輕則剝奪政治權利,重則判處十年有期徒刑。

4、以不準離開工作場所等方式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涉嫌違反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觸犯非法拘禁罪。

 五、疫情期間,在醫療機構停放尸體、焚燒紙錢、懸掛橫幅、堵塞大門,擾亂公共秩序,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涉嫌尋釁滋事罪或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在醫療機構停放尸體、私設靈堂、擺放花圈、焚燒紙錢、懸掛橫幅、堵塞大門,造成嚴重損失或者擾亂公共秩序、交通秩序,情節嚴重,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或第二百九十條或第二百九十一條的規定,觸犯尋釁滋事罪或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輕則單處剝奪政治權利,重則判處十年有期徒刑。

六、疫情期間,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職責的,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涉嫌妨害公務罪;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采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觸犯妨害公務罪,輕則單處罰金,重則判處三年有期徒刑。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從重處罰。

七、疫情期間,強拿硬要、任意損毀醫療機構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的,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涉嫌尋釁滋事罪或故意毀壞財物罪、搶劫罪;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

1、由于政策導致火車、飛機等交通工具停運、高速公路封路,為此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或強拿硬要、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觸犯尋釁滋事罪。疫情期間依法從重處罰,輕則判處管制,重則判處十年有期徒刑。

2、任意毀損醫療機構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或數額較大,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或第二百七十五條的規定,觸犯尋釁滋事罪或故意毀壞財物罪,輕則單處罰金,重則判處十年有期徒刑。

3、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疫期防控物資等公私財物的,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觸犯搶劫罪。疫情期間依法從重處罰,輕則判處三年有期徒刑,重則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八、疫情防控期間,在微信朋友圈、抖音等網絡平臺中發布關于疫情的不實言論,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涉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或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尚不構成犯罪的,可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

1、編造虛假的疫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觸犯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或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輕則判處管制,重則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對于因輕信而傳播虛假信息,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論處。

2、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觸犯尋釁滋事罪,輕則判處管制,重則判處十年有期徒刑。

九、網絡服務提供者對謠言的處置不及時、不力的,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涉嫌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尚不構成犯罪的,可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虛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的規定,觸犯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輕則管制,重則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疫情期間,利用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制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涉嫌煽動分裂國家罪或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利用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制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或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觸犯煽動分裂國家罪或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輕則剝奪政治權利,重則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十一、疫情期間,未經批準,擅自設障礙攔截、毀壞道路阻斷交通的,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可能涉嫌破壞交通設施罪。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疫情蔓延,設卡攔截、斷路阻斷交通等行為,應當經由相關機關批準。未經批準,擅自設卡攔截、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等阻斷交通,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的,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及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觸犯破壞交通設施罪,輕則判處三年有期徒刑,重則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十二、疫情防控期間,哄抬用于防控疫情所需的口罩、藥物、酒精等物資的價格,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涉嫌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經營者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觸犯非法經營罪,疫情期間依法從重處罰。經營者為自然人的,輕則單處罰金,重則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經營者為單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承擔的刑事責任同上述自然人。

十三、疫情期間,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疫情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的規定,觸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輕則單處罰金,重則判處七年有期徒刑。

十四、疫情防控期間,出入境的人員、交通工具、運輸設備以及可能傳播傳染病的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拒絕接受或者逃避檢查、檢疫的,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涉嫌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已被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的檢疫傳染病管理。入境、出境的人員、交通工具、運輸設備以及可能傳播檢疫傳染病的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都應當接受檢疫,經國境衛生檢疫機關許可,方準入境或者出境。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的規定,觸犯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

行為人是自然人的,輕則單處罰金,重則判處三年有期徒刑。行為人是單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承擔的刑事責任同上述自然人。

十五、疫情期間,隨意排放、傾倒或者處置被新型冠狀病毒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的,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涉嫌污染環境罪。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場所和物品,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衛生要求,進行嚴格消毒處理。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含傳染病病原體的污水、污物,嚴重污染環境的,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的規定,觸犯污染環境罪。違法行為人是自然人的,輕則單處罰金,重則判處七年有期徒刑。違法行為人是單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承擔的刑事責任同上述自然人。

十六、疫情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口罩、酒精等疫情防護產品,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疫情防治、防護產品的生產、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觸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在疫情期間依法從重處罰。生產、銷售者為自然人的,輕則單處罰金重則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生產、銷售者為單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承擔的刑事責任同上述自然人。

十七、疫情期間,無藥品經營許可證,生產、銷售藥品,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涉嫌非法經營罪。企業或個人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非法經營藥品,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藥品經營許可證,非法經營藥品, 非法經營數額在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觸犯非法經營犯罪。生產、銷售者為自然人的,輕則單處罰金重則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生產、銷售者為單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承擔的刑事責任同上述自然人。

觸犯非法經營罪的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假藥及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十八、疫情期間,生產、銷售劣藥或假藥,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涉嫌生產、銷售劣藥罪或生產、銷售假藥罪。

1、生產、銷售以下藥品,造成人體輕傷或重傷等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觸犯生產、銷售劣藥罪:藥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藥品;被污染的藥品;未標明或更改有效期的藥品;未注明或更改產品批號的藥品;超過有效期的藥品;擅自添加防腐劑、輔料的藥品及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的藥品。

生產、銷售者為自然人的,輕則判處三年有期徒刑,重則判處無期徒刑。生產、銷售者為單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承擔的刑事責任同上述自然人。

生產、銷售劣藥同時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2、除銷售少量根據民間傳統配方私自加工的藥品,或者銷售少量未經批準進口的國外、境外藥品,沒有造成他人傷害后果或者延誤診治,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之外,生產、銷售《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規定屬于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的,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觸犯生產、銷售假藥罪,在疫情期間依法從重處罰。

生產、銷售者為自然人的,輕則判處拘役重則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生產、銷售者為單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承擔的刑事責任同上述自然人。

觸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同時構成非法經營罪及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十九、疫情期間,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出現進入人體的醫療器械的材料中含有超過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或進入人體的醫療器械的有效性指標不符合標準要求,導致治療、替代、調節、補償功能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可能造成貽誤診治或者人體嚴重損傷等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觸犯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疫情期間依法從重處罰。

生產、銷售者為自然人的,輕則判處拘役,重則判處無期徒刑。生產、銷售者為單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承擔的刑事責任同上述自然人。

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同時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十、疫情期間,假借防控疫情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防控功能宣傳的,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涉嫌虛假廣告罪。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觸犯虛假廣告罪。行為人是自然人的,輕則單處罰金,重則判處二年有期徒刑。行為人是單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承擔的刑事責任同上述自然人。

二十一、疫情期間,利用向利害關系人捐贈達到扣除稅款目的,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涉嫌逃稅罪。納稅人利用公益性捐贈支出的稅收優惠政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的規定,指定利害關系人作為受益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觸犯逃稅罪,輕則判處拘役,重則判處七年有期徒刑。

二十二、疫情期間,假借研制、生產、銷售或捐獻用于預防、控制疫情用品的名義,詐騙公私財物的,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涉嫌詐騙罪;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假借研制、生產或者銷售、捐獻用于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等災害用品的名義,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觸犯詐騙罪。疫情期間從重處罰,輕則單處罰金,重則判處無期徒刑。

二十三、疫情期間,有關公司或個人冒用某基金會名義騙取善款或捐贈物資的,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依照詐騙罪的有關規定定罪,依法從重處罰。司法解釋規定,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假借研制、生產或者銷售用于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用品的名義,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有關詐騙罪的規定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二十四、利用已被感染、疑似病人或密切接觸者被隔離期間,盜竊公私財物的,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涉嫌盜竊罪;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利用已被感染、疑似病人或密切接觸者被隔離期間,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的,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觸犯盜竊罪,輕則單處罰金,重則判處者無期徒刑。

二十五、疫情期間,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的人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者進行治療,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涉嫌非法行醫罪。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者進行治療,造成已被感染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貽誤診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嚴重情節的,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觸犯非法行醫罪,依法從重處罰,輕則單處罰金,重則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

二十六、疫情期間,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傳染病病原體物質的,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涉嫌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傳染病病原體應當依法具備相應資質,不具備該等資質,制造、買賣、運輸能在人與人、動物與動物或人與動物之間相互傳播疾病的微生物或寄生蟲,或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買賣、運輸的上述傳染病病原體而為其存放,若造成人員死亡或造成傳染病流行爆發或造成傳染病病原體丟失、被盜、被搶、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等后果的,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觸犯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

違法行為人是自然人的,輕則判處三年有期徒刑,重則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違法行為人是單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承擔的刑事責任同上述自然人。

二十七、疫情期間,違規從事實驗、保藏、攜帶、運輸傳染病菌種、毒種導致病毒擴散、蔓延等嚴重后果的,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涉嫌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從事實驗、保藏、攜帶、運輸傳染病菌種、毒種的人員,違反國務院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造成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后果嚴重的,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條的規定,觸犯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輕則判處拘役,重則判處七年有期徒刑。

二十八、疫情期間,盜竊、搶奪、搶劫傳染病病原體的,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涉嫌盜竊、搶奪危險物質罪或搶劫危險物質罪。盜竊、搶奪、搶劫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觸犯盜竊、搶奪危險物質罪或搶劫危險物質罪,輕則處三年有期徒刑,重則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十九、對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不服從、不配合或者拒絕執行有關政府決定、命令或者措施等行為,有哪些法律責任?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span>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钡谌钜幎ǎ骸霸谧匀粸暮屯话l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span>
    《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款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span>

三十、引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傳播或者有引起傳播嚴重危險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嗎?
    《國境衛生檢疫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span>
    《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規定:“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span>

三十一、對預防、控制野生動物可能造成的危害,法律法規有何規定?
    《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預防、控制野生動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農業、林業生產?!?/span>
    第二十七條規定:“禁止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因科學研究、人工繁育、公眾展示展演、文物保護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照規定取得和使用專用標識,保證可追溯,但國務院對批準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實行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專用標識的范圍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規定。出售、利用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提供狩獵、進出口等合法來源證明。出售本條第二款、第四款規定的野生動物的,還應當依法附有檢疫證明?!?/span>
    第三十條規定:“禁止生產、經營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為食用非法購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span>
    第四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法第三十條規定,生產、經營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或者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為食用非法購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span>
    《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禁止在集貿市場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持有狩獵證的單位和個人需要出售依法獲得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應當按照狩獵證規定的種類、數量向經核準登記的單位出售,或者在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指定的集貿市場出售?!?/span>

三十二、在疫情防控期間,公民故意散布虛假信息,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兩高《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編造與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處罰。

三十三、在疫情防控期間,公民在醫院、商場、藥店等公共場合“打、砸、搶”的行為,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三十四、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暴發、流行時,政府有關部門、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瞞報、謊報、緩報疫情的,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依照本法的規定負有傳染病疫情報告職責的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采供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span>

《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未依照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span>

《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疫情通報、報告或者公布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疫情報告、通報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條規定,醫療機構未按照規定報告傳染病疫情,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十五、在疫情防控期間,國家工作人員將善款或捐贈物資挪作他用或據為己有,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兩高《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貪污、侵占用于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款物或者挪用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以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挪用用于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救災、優撫、救濟等款物,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的規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處罰。

三十六、在疫情防控期間,負有防控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不作為、亂作為”,造成嚴重后果的,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兩高《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工作中,負有組織、協調、指揮、災害調查、控制、醫療救治、信息傳遞、交通運輸、物資保障等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定罪處罰;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或者在受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托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人員編制但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時,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條的規定,以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定罪處罰。